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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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8日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分别向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和一起交通事故案受害人家属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
【案件一】
“感谢检察院,能在疫情时期这么快给我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了我家的燃眉之急,帮我渡过难关,真是及时雨!”救助申请人刘某激动地说。刘某是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因被侵害导致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食指、环指、左拇指断裂,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2014年被告人金某案发后逃逸,直到2019年金某又因另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92873.33元,因金某尚在服刑期间,且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刘某分文未赔付。
承办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认为刘某的情况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立即启动程序开始调查。因刘某户籍地在外省,考虑到疫情防控实际及为方便当事人,本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电话、微信语音通话等办案方式,分别与刘某的邻居、户籍所在地工作人员对刘某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向刘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确认刘某在当地未申请过国家司法救助。同时对刘某准备申请材料、填报申报表等多次进行“云指导”,最终及时向刘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
【案件二】
2019年9月17日,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永宁县观平路与水系路路口处与司某军驾驶的凯马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不治身亡。经交警认定,张某与司某军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司某军赔偿张某家属211683.46元,已付5万元,剩余161683.46元因司某军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某原是家中主要劳动力,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受到打击,精神欠佳,雪上加霜的是其大儿子身患布氏疾病,导致失去劳动能力且花费较大,让本就困难的家庭几乎陷入绝境。针对此情况,本院第三检察部干警积极为张某家属争取到司法救助金1万元。
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兑现,解决了部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同时让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